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盈科支行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公司的一系列车贷险纠纷,最近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武支公司胜诉.
2001年11月,陈某在农行盈科支行贷款50.7万元购买了一辆灰色宝马325,贷款期限3年,从2001年12月开始还款.后来,陈某没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拖欠银行本利合计13.7万余元.一共审理的案件还有19起,共涉及到贷款本金和利息200余万元.
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农行盈科支行应按照《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先向担保人聚益苑公司进行追偿,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再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因此,在农行盈科支行向担保人追偿前,人保宣武支公司有权拒赔.
农行盈科支行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农行盈科支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诉称,在从盈科支行贷款之前,陈某等人已经向人保宣武支公司投保了车贷险,被保险人是农行盈科支行.因此,当陈某不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款的时候,保险公司应该对银行进行理赔.
人保宣武支公司方面则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裁定.
人保宣武支公司表示,保险公司的理赔应当按照《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的规定进行,如果农行盈科支行不先向担保人进行追偿,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而农行盈科支行则认为,虽然有上述保险条款中的规定,但农行盈科支行和人保宣武支公司曾在2002年6月10日签订做一个合作协议,约定如购车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由被保险公司向银行赔偿.
因此,按照保险条款赔偿还是按照这个合作协议赔偿,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人保宣武支公司认为,这20个案件中的贷款人贷款买车都是发生在合作协议签署之前,因此不应该适用合作协议的规定.
盈科支行则认为,虽然贷款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是在合作协议签署之前,但发生保险事故是在签署合作协议之后,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进行赔偿.
业内人士表示,当风险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时候,骗贷的行为就会增加.在保险公司车贷险销售火爆的时候,一些作为车贷担保人的经销商并不是在销售汽车,其实就是在做车贷.因为银行贷款并没有发放到贷款人手中,而是在汽车经销商手中.如果银行承担一定风险,银行就会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督.
据了解,车贷险赔付率高达135.57%,保险公司做车贷险业务基本上都处于亏损状态.
按照农行盈科支行的代理律师提供的数据,人保宣武支公司在和农行盈科支行的合作中收取保费近1000万元,其中已经理赔了45万元,并垫付了900万元的逾期还款.仅这两项相加,车贷险保费已所剩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