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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非常重要

2012-03-19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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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人们的压力也不断增大,个人的健康状况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话题。推动建立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向全国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交议案,建议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医疗纠纷成为难点问题。马明哲在提案中提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即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实施,将投保该险种作为医院经营、医生执业的前提条件;二是标准化,即整个强制保险体系的运作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等均有明确规定,有助于责任的判定。

根据卫生部及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发生医疗纠纷逾百万起,但70%以上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主要原因是赔偿标准不一致、责任难以厘定,加之许多小型和民营医院财政困难,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未来三年实施方案,下一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加快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风险管理和赔偿制度,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马明哲认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结全我国实际,马明哲提出了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3到5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从国外发展情况看,医疗责任保险是开办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的险种,也是现代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全球的趋势看,医疗责任保险经历了一个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投保的过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列为强制险种,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也在强制投保后才得到充分的体现;在这套制度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中,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我国早在1989年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但由于体制环境、宣传、认识等多方面原因,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十分迟缓,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特殊作用未能得到发挥。从1999年开始,在保监会及各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云南、上海、深圳以及北京等省市先后以行政指令方式,开始试点一定范围内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一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提出了要求。

实践表明,通过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解决率明显提高,有效化解了医患矛盾,实现了多赢的结果和较好的社会效益,这也为我国下一步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然而经过十多年努力,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医院、诊所和医生依然没有投保医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投保率过低的问题仍然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显得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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