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为了给朋友捧场稀里糊涂的给儿子买了一份新华保险的富贵人生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年交保费6000元,保险期二十年。现在两年到期通知我带儿子去领生存金,可保险公司看了孩子后不给生存金。说要重新核保后(健康)再定。原因是我儿子从小得过新生儿核黄疸后遗症简称小儿轻度脑瘫。我买的是分红型的保险,难道新华保险就因为孩子的情况而不给我生存保险金吗?接下去的保险该怎么办呢?敬请各位大师帮帮我,谢谢!
因为你们自己在投保时与代理人(也就是你那不厚道的朋友)一起隐瞒了孩子的身体状况,让保险公司把你孩子当正常人承保了。保险公司现在才发现问题,所以保险公司以你没有如实告之而要求你们作出补充告之是正确的,不过你们现在如实告之一以后保险公司要重新核保,结果是保不保(解除合同),加费保,除外保(对所患的疾病及并发症不保)也不知道。
你好.你的情况是属于保险公司的过失.因为在保险法中.只要受理业务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就放弃了被保险人的指定要求.公司已经放弃了他的权利了。
你和代理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之,只有等待重新核保了,重新核保结果现在不能确定,有可能拒保、除外、加费等。
保险公司对您小孩承保是在您如实告知一切情况之下,像您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要重新核保
您好,先不要着急,您这样的情况在当时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告之你家小孩的健康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再核保(您家小孩的健康情况)从新设定保险费用,一是拒保,退回所交保费.二是加费,因为你家小孩属于高风险人群,所以根据风险额度进行加费.
不太清楚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建议跟您的代理人商量! 但就字面意思理解既然是两全保险就是生存有钱拿身故也有钱拿!
您好,看了您的信息,感觉很无奈,可能您之前给孩子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而保单顺利的承保了。所以您现在就要为当初的没有如实告知来买单了。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身体情况作出调整。不管什么样的分红险都是姓保的,都是有保障责任的,所以买保险时一定要如实告知,这样才会对您负责。
来看看保险法吧(我的网站上有全文)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请告诉我们,你给小孩子投保时,小孩子当时是否健康2、如果当时已经有疾在身,投保时是否如实告之3、如果以上成立,保险公司没有理由不给付生存金4、如果投保时未如实告之,那么新华做的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