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为一起涉及健康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以下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原告王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发生意外伤害或患重大疾病时可以获得保险金赔付。然而,原告于2019年确诊患有一种罕见的疾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手术治疗。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出了保险金赔付申请,但被告以合同中的某一条款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申请。经审理查明,被告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疾病史。然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在核保时有义务对原告的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并在核保通过后签发保险合同。被告未能在核保过程中发现原告的疾病史,说明其核保程序存在瑕疵,不能单方面将责任归咎于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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