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但是,若2年内被保险公司查出有过住院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若有疑问,可与我联系。
您好,新保险法自10月1日出台以来,也只是对一些以前买过重大疾病、或医疗方面的理赔范围得到了 更广的理赔服务,至于以前有过某种疾病的客户公司是不承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