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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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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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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犯罪记录的”。增加一项为第七项“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删去第十五条: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六、第十九条修改为“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司内部同...
- 栏目:保险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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