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健康险需留意观察期
发布日期: 2012.03.05
健康风险正成为城市居民最关心的话题,保险公司健康险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不过,市民投保健康险时,需要了解一个关键词:观察期。所谓观察期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约定在健康险保单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被确诊首次患有所列举的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将会获得全额保险金的给付。
该条款约定的 “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就是健康观察期,而 “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就是所谓的理赔观察期。即使被保险人符合健康观察期条件,患了所承保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后,虽然确诊所患的疾病在可承保范围内,但仍需要经过30天的理赔观察期,才能获得保险金。
医疗保险健康观察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险健康观察期一般为90天、180天和1年;理赔观察期的周期略短一些,通常为15天、28天、30天。
此外,住院津贴型保险中也有理赔观察期的规定。有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即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从住院的第1天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该条款中,住院津贴保险金是从被保险人住院后的第4天起开始计算医疗费,前3天可以看为“理赔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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