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堂纵览
保险公司疏于管理 原告获赔偿
发布日期: 2012.02.29
导读: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证一经盖章确认,即证明持有该凭证者享有投保人权利。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称合同已解除证据不足,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6160元。
原告:我有保单凭据 被告:你退保未收证 车辆退保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车辆所在的运输队仍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对方告上法庭。昨据锡山法院透露: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
因证据不足,被判决败诉。
据法院透露:某运输队于2003年6月1日为一货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期限至2004年9月30日,但一直未交纳保险费。去年7月,该运输队办理了退保手续,但保险公司未及时收回保险证。此后,投保车于去年8月28日发生交通事故,该运输队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6160元。保险公司称合同已经解除,未收回保险证是管理疏漏,不予赔偿。该运输队随即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新一站向您推荐
-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二
- 3天低至2.9元,意外住院等多项补贴,20万意外保...
- 1周岁-69周岁;适合于境内旅游、在景区参加高风险运动人士
- 查看详情 ¥2.90 起
- 新一站“逍遥游”境内旅游保险
- 可保本市出行,每天1元
- 1周岁-85周岁;境内出游人士
- 查看详情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