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梳理一下事件的时间线:
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吴先生从家中驾车外出,在车辆起步时,没注意到自己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正好在车边玩耍,驾驶车辆不慎轧到儿子,最终,小吴因抢救无效死亡。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并致颅内损伤。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
吴先生夫妇对于不认同判定,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表示:涉案车辆登记于吴先生妻子名下,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
保险公司作出回应:(1)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庭成员,吴先生既是加害人,也是赔偿请求权人,身份竞合,吴先生不应该作为原告,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在吴先生家门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畴。(3)即使保险公司应作出赔偿,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吴太太对此表示:对于吴先生作为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免除吴先生的责任。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事故的主要过错在于吴先生对于机动车的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且经鉴定,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特征,驾驶员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骗保等道德、法律风险。而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该按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万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80%赔付100万元。
回顾完整个事件,相信不少人都心存疑问:
10岁以下孩子的身故保额最高不是不能超过20万吗?为什么最终赔了111万元?
都说开车撞到家人,第三者责任险不赔,为什么这个案件里赔了呢?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事故发生在家门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合不合理?
1、为什么赔111万,超过了10岁孩子身故的最高保额?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的相关规定: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小新将规定中的关键词加粗了,没错,监管规定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险的保额限制,对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这样的财产险,目前是没有限制的。
2、开车撞到亲人,三者险到底赔不赔?
2020年9月之后,我国使用了最新版本的车辆保险合同,但是该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20年8月,所以参考的是2014年版的条款。我国2014年版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造成了与家庭成员有关的交通事故时,只免赔财产损失,不再免赔人身伤亡损失。所以目前新的第三者责任险免责中,是没有相关的内容的。
3、“事故发生在家门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拒赔理由合理吗?
保险公司在回应时提出的三条拒赔理由中,有一条是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吴先生家门口,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这个理由能不能站得住脚?
这就不得不提到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和日常生活中认为的交通事故的区别,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一定是发生在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
像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机耕道)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
在这个案件中,交警出具的也是一份《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也就是这个意外事故不发生在法定道路上。
但是,非法定道路也会发生交通事故,也是需要受理的,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专门写了:“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在这次事故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将吴先生家门口发生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处理,所以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赔偿。
以上是对于网友们疑问较多的三个问题的解答。从这个事件中,也可以看出来保险公司理赔还是具有很强的契约精神的,按照合同办事,依法进行理赔。
写在最后
其实,很多网友对于这件事的最终判赔111万元很不理解,大部分的观点都是“父亲开车轧死了自己的孩子,竟然还能赔,这就不怕以后出现恶劣的骗保事件吗?”
小新的观点是,保险中不乏有恶意骗保的行为,还需要加强监管,但这件事中父亲和两岁的儿子,一次事故,一个家庭的悲痛,我们更愿意从意外的角度去剖析。当然,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