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三农”保险市场开发探讨
发布日期: 2012.05.27
导读:发展“三农”保险是保险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突破口。由于“三农”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因此,必须采取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由于我国县域经济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发展“三农”保险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发展“三农”保险的关键在于引导有效需求,增加资源供给;重点在于打造管理型业务,形成专业化经营。
为推进“三农”保险快速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还应制定一套科学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
一、找准定位:“三农”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
定位“三农”保险,要以“三农”经济的特点为基础,结合“三农”保险的基本目标、服务对象、运行机制来研究确定其服务及产品的性质。从公共经济学角度看,社会产品可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的典型特征包括:一是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如国防、铁路、运输管道工程等;二是生产经营上的规模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共物品只有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实现较低的成本;三是消费上的无排他性;四是取得方式上的非竞争性,这意味着如果要竞争必然导致低效率和资源浪费;五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六是利益计算上的模糊性,即很难准确计算出公共物品项目到底产生了多少收益。而私人产品的特征是具有排他性和可分性。“三农”保险产品尤其是农业保险产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经营的高风险和高成本,这导致高损失率和高费率;二是在竞争性市场上,其既缺乏有效需求,又缺乏有效供给,很难成交;三是其利益具有福利经济学属性,外在性很强;四是经营管理存在特殊的技术障碍,如费率厘定困难、保险责任划分困难、定损理赔困难、小规模经营难以分散风险;五是可以搭便车。上述分析可见,“三农”保险产品尤其是农业保险产品从根本上来说,虽然某些产品也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但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典型的公共物品,而是介于二者之间,且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的物品,我们可以称之为“准公共产品”。
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创造需求。比如美国1994年通过的《农业保险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农业生产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同时,各国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很大的政策支持和相应的补贴,通过建立合理的风险补偿机制,使得保险企业保持正常营运。
农业保险的上述特征在各类涉农保险领域也都不同程度存在。如近年来广泛开展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在这些领域,政府有责任提供公共产品,履行社会管理角色,但完全依靠政府也是不可能、不现实的,为此,依托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成本控制、网络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参与政府的公共管理,大大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率,因此,可以认为,“三农”保险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产品。
二、明确思路:采取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由于“准公共产品”存在外部效应,私人企业不愿也很难有效参与供给,造成产品供给不足,因此需要政府出面来弥补这种“市场缺陷”。“三农”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市场缺陷特征比较突出,需要国家通过设计合理的运行机制、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主要是经济、法律上的支持),使国家(各级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民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在开展涉农保险的过程中相互协调。
从欧盟成员国农业保险体系来看,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是由政府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组织运作;西班牙和葡萄牙则采用国有和商业性相结合的运作方式,此外国家还提供保险补贴和再保险保障;美国自从1939年以来,农业保险政府主导作用是非常明显的,政府制定政策并提供大量保险补贴一直是农业保险业务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仅从补贴一项来看,2004年美国农作物保险保费总额约为42亿美元,而联邦政府当前提供的农作物保险补贴约为25亿美元,约占保费总额的60%。
我国农业保险在当前起步阶段,可采取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的“混合经营”模式,作为我国农业保险起步阶段的主导形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应以服务“三农”为经营目标,利用政策扶持开展业务,讲求成本核算又不追求盈利。产品开发的对象是那些成本高、风险大和农民个人无力全部承担的保险产品,承担起补偿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责任,比如提供某些多风险农作物保险、家畜家禽死亡保险等保障服务。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开发适应市场竞争、农民个人能够支付、又有一定盈利空间的保险产品,承担起解决部分“三农”问题的保障责任,比如提供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或者特种养殖保险等保障服务。
农村人身险业务的“准公共产品”特性虽然相对较弱,但也需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减免(如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只有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诱导机制,才能够扩大农民人身保险服务的覆盖面。比如在河南省新乡市、江苏省江阴市,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参与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既解决了农民的实际困难,又保证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有一定的管理费用,同时还节约了政府支出和管理成本。仅河南新乡市从事这项工作的管理人员由原来的519人减到了56人,政府管理费用由1000万元降到了300万元。
综上所述,我国“三农”保险作为发展农村经济,推动农业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政府部门应通过立法明确“三农”保险各类业务的政策属性,规范“三农”保险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方式。同时,各级政府及财政、税收、银行等职能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充分调动商业性保险企业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积极性。这样才能形成政策性“三农”保险与商业性“三农”保险相互结合、齐头并进、协调发展的局面,才能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提供全方位、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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