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可异地转移
发布日期: 2012.02.24
导读:社保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正式实施。社保法实施,老百姓可享哪些实惠?我省准备好了吗?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社保法》亮点和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解读。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按照社保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待国家出台后,我省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针对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增多的新情况,我省已在开展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试点,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免除往返报销医疗费的麻烦,减轻个人垫付医疗费的负担。
年内修订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社保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追偿。
解读: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说,目前,我省实施的是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根据国家今年1月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我省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修订,该办法争取年内出台。
全职太太生育可享丈夫保险
讲到生育保险,大家都认为只是女性的事情。如今情况发生变化,凡男职工参加了单位的生育保险,家中的全职太太也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解读:省人社厅医疗与生育保险处负责人介绍,《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进入立法程序。目前,省政府法制办已就该办法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年内将出台。
明年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省人社厅副厅长胡新时说,根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7月1日起,我省将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今年试点范围覆盖60%的县(市、区),明年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同时,我省将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研究解决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本身涉及的城乡衔接问题,研究解决各险种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
据新华社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共分7章、30条,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等,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
在工伤保险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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