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的生育保险,妻子能享受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该规定,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所在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已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
2.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规定的费用,已享受此种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
未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分娩后12个月内到参保职工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资料,并提供如下资料(各个地区有区别,具体咨询当地社保局):
1、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2、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的以下任一未就业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4)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为外籍的提供护照,为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内地居住证明材料;
(5)配偶户籍为外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外市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生育及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证明。
除此之外,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是可以享受约15天陪产假的,各地有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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