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研究与评论 开展自费医疗补充保险 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

开展自费医疗补充保险 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

发布日期: 2012.03.06

导读:目前,各地普遍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制定了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对于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目录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近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与江苏扬中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正式签署协议,明确由人保健康承办该市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项目。

江苏扬中是全国第一个启动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统筹的地区。人保健康承办这一项目,标志着保险行业发挥自身优势、协助政府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

扬中市隶属于全国医疗保险“两江”试点之一的镇江市,早在1994年就开始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镇江市(包括扬中市)总体上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镇江市医保部门2009年底出台了《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要求在全市开展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解决职工群众目录外医疗费用负担问题。2010年3月份,扬中市在镇江下辖7个区、(县级)市中率先开始启动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因人保健康在2008年、2009年成功承办扬中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学生)医疗保险,并受到扬中市相关政府部门、参保群众的高度认可,在此基础上被优先选择为城镇职工自费医疗补充保险项目的具体承办者。

该项目覆盖扬中市职工群众6.22余万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全部参加。参保职工每年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保费。参保后如因住院使用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以外的自费药品(在国家药典所规定范围内)、超出《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的自费诊疗项目或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用耗材、人工器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人保健康按一定比例给予报销。

目前,各地普遍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制定了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对于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目录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但是,由于实际治疗需要,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往往必不可少。据统计,目前各地患者医疗费用中,目录外医疗费用所占比例一般在30-40%,一些重大疾病目录外医疗费用所占比例更高。这就意味着,即便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到100%报销,广大参保人员仍将存在一定程度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问题。开展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正是为了进一步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是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更高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人保健康率先承办自费医疗补充保险,更进一步地体现了十七大报告和新医改方案中提出的商业保险补充功能和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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