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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支付理赔金 需要渗透义务内涵

发布日期: 2012.06.22

导读:我们在解读运用新《保险法》的过程中,在关注权利的同时也务必要参透义务的内涵。

案例:

王先生开车在下班途中遭后车撞击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坐在副驾位上的女儿头部创伤。王先生随即向交警部门和投保公司报案。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车辆承担全责,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随即根据事故发生损失确定了理赔金额,包括车辆维修和人伤治疗费用。但一个月过去了,王先生依旧没有拿到对方车主应支付的赔偿费用,后来更是联系不到对方,情急之下,王先生找到承保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询问理赔事宜,但出乎王先生意外的是,保险公司已于半个月前支付理赔金,服务接待人员还向王先生出示赔款支付凭证。如此一来,王先生只能自行寻找对方车主解决此事,为原本忙碌的生活频添了不少烦恼。

新法解析:

相信很多驾车的朋友都遇到过类似王先生索款无门经历,但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将有效解决此类索赔难的问题。

新法第六十五条针对此类涉及保险责任的赔款出台了新规,首先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向第三人付款,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无须经由被保险人中转。其次,如果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这样一来,给付双方身份明确,从源头上避免了已拿到理赔金的事故责任方迟迟不向第三者支付赔款的问题,切实保护第三方的权益。

都邦保险温馨提示:如果自己是事故责任方,并且已自行向第三者支付责任保险理赔金,请您一定记得要保管好支付凭证,否则,您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因无法确知您是否已支付赔款,按照新法“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赔款”的规定,则会提出拒赔。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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