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了解到,为了保障因工受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减轻用人单位垫付费用负担,呼市医保中心日前向各参保单位和定点医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伤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先由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拟认定工伤治疗相关手续,定点医院在接到拟认定工伤治疗通知单后按照工伤保险“三个目录”和《协议》接收治疗受伤职工。职工出院时,定点医院实行记账管理。通知还明确,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还需治疗的,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定点机构继续治疗,否则,发生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据悉,目前首府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新城区医院、赛罕区医院、回民区医院、玉泉区医院和赛罕区第二医院。
企业在职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新属抚恤金的调整,市属各用人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报相应的调整工伤待遇审批表和花名册后,连同工伤职工档案 一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审批。各旗县所属用人单位按要求填报相应的审批表和花名册,报所在旗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由旗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连同人员档案统一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