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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进行大幅度调整

2015-10-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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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颁布以后,我们可以看到市民的反响还是很强烈的,我们需要结合城市医保实际的情况,对于妥善解决婴儿医疗保险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深讨,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的医疗保险政策,这也是居民们所热烈迫切看到的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妥善解决婴儿医疗保险问题,参照省内其他市州相关医保政策,结合我市医保实际情况,现对《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4号)关于我市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在出生之日起28天(含28天)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的婴儿,办好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医保,参保时,应同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出生28天后至1周岁(含1周岁)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婴儿,办好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医保,参保时,应同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可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1周岁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文件相冲突的相关政策自行废除。
其实我们也可以看到医院的起伏线标准,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住院起伏线为700元/次,二级医院500/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次,乡级定点医疗机构200/次,省外医院住院起伏线统一为1200元/次。农村五保户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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