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当时投保不知道自己有小三阳,却买了重大疾病

当时投保不知道自己有小三阳,却买了重大疾病,我现在想这份保单继续有效,有什么办法吗?要是以后出现理赔了,怎么办?

***in / 2010-09-24发起 话题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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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被好多人拿来滥解释,其中也有一部分代理人用来诱导客户故意不如实告知,将来一定又会造成社会对《新保险法》的质疑,最终有可能又嫁祸在保险公司。 我也作为一个小代理人来谈一些局部性理解。   摘关键性条款,为了解释清楚,分一下段,编号P1 P2,....:"P1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P2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P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P4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P5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P6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P7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一P1,P2,规定了投保人的义务,保险公司(即保险人的权利),这里不用多说。P3 ,这一段是说,超过二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这里隐藏了两个情况(1) 第6、7小句,“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里没有限制保险公司(保险人),是按原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额赔付呢,还是按重新核算的费率来赔;(2) 我的解释有待专业法律人士来求证一下。解除合同,在我们的理解中有3种情形,A 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不会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在旧保险法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符合承保条件的;B 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直接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但是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可以承保的,可能是加费;C 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直接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绝对不可能承保的;A不用讨论。对于C,保险合同从一开始就是失实的,显失公平,就不可能订立,所以2年后保险公司不赔,能叫“解除合同”吗?此是其一。其二,保险公司是不是会从其它法律条文中,申请追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呢?B情况,介于两者之中。第二 P7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解读: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保险责任中的一些规定,自然避开了隐瞒告知的法律风险,比如:“自投保之日,多少天多少天之后,首次出现之症状”,以及一些除外责任。 你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你看医生时必然要如实告知,所以曾经患过的疾病及出现的症状必然列出。    所以,申请理赔时,该疾病不是首次出现的症状,理赔能顺利吗?不客观研究保险法,吃亏的还是自己--因为解除合同,可能还退保费,不解除合同又赔不到,岂不是很惨?退保,自己则要承担损失。——所以,不要到理赔时怪保险公司或保险法骗人,自己应从一开始就抱平淡之心,诚信做事。

Xavier-bao2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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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lene-cao2010-10-11

您好!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投保时一定一定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理赔时会进行非常严格的考察,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也不要和保险公司赌病史。请尽快联系你的代理人,把健康告之补上。否则万一出了和肝脏有关的状况有可能不会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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