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具体而言,当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如果该收入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那么这部分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如果超过3倍数额,超出部分则需要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而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这一政策旨在减轻个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因一次性补偿收入而产生的税负压力。
因此,对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根据具体数额来确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如何计算纳税金额,以确保税收政策的规范执行和个人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