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保险人在遗嘱中追加受益人是否有效

一、案情介绍 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 30年,保险金额42000元,受益人为6岁的女儿小丽。2002年 王某卧病住院,在此期间王某约来三名好友,由王某口述,好友 代书,立下了遗嘱,在遗嘱中变更一万元保险金给自己的母亲安度晚年之用。2002年底,王某因病身故。办完后事,王某的母亲将王某生前有关保险金安排的意思书面通知了保险公司,后者经调查属实后将1万元扣下,通知陈某代小丽领取剩下的保险 金。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向小丽全额给付保险金,经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 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王某遗嘱中安排保险金行为的效力。王某 在遗嘱中称""生前所投人身保险,归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 亲应老有所依,其对保险金应享有一万元的受益权。""从字面意 思看可有不同的理解,即可能是遗嘱,也可能是追加受益人。但 考虑到被保险人及持笔人的自身条件,不能要求其用准确的专业术语表达意思,而且王某的三位朋友也证明,王某的本意是想使 自己的母亲对1万元保险金享有受益权,为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符合社会""老有所养""的道德规范,王某的表示应被视作是增加受益人的安排,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王某的母亲享有1 万元保险金的受益权。二、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被保险人遗嘱中有关保险金分配安排的行为。《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 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 险人同意。""因此,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或在指定受益人后改变自己 的决定。由于变更受益人涉及到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本条第一款 特别强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给予书面通知,否则保险人仍向原来的受益人支付保险 金。本案中,王某临终前增加自己的母亲作为受益人,并将这种 意思以书面形式表示出来,虽未能在生前送到保险公司,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因为第六十三条只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并没有要求变更通知于生前送达 保险公司,只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送达即可。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经过权衡利弊,没有在程序上对王某的行为 进行苛求,判定其行为是有效的。三、结论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 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根据我国lt;lt;继承法gt;gt; ,公民只能通过 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 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 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本帖最后由 张敬东 于 2008-07-07 07:07 编辑 ]

***ng / 2010-02-21发起 话题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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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如果身故了就失去了变更的权利了必须更改投保人或选择终止合同,而且投保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了保险公司为准,并不存在来不来得及,保险法和其它的相关法律有所区别的是必须是以已经生效而不是准备生效为准,继承法可以根据遗嘱去分配遗产而保险法是以合同登记的为准,还没更改就等同于没有更改.

debley-yan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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