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死亡为给付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A和B,受益人B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如何给付?是由受益人A全部取得,还是由受益人A取得一半,然后另一半按法定继承?2、以死亡为给付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在未改变保险合同的前提下,能否通过遗嘱改变受益人?如果遗嘱经过公证呢?谢谢!灌水的就不要了。
您好:1、 按我国现行《保险法》的第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按第(二)款执行,因为还有其他受益人A存在,就不能作为遗产按继承法来处理。结果是由A全部取得。2、 首先来分析一下: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自己死后的遗产进行预先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产是公民死亡之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是公民死亡之后才产生的特定财产,所以不属于继承法所规定的“公民遗产”,因而公民无权立遗嘱对其进行处分。 其次,从保险合同角度看,“死亡保险金”是由保险合同的签订而产生的,理应按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签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合意行为,如果要变更其中的条款,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才能通过。所以,既然保险合同的双方已经约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没有权利单方面更改约定,即便立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另外,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保险法》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还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因此,综上所述,立遗嘱处理保险金的做法是无效的,即使公正了也是无效的。3、 下面再补充一下,很多人以为公正了就具备法律效力了,就必须按公正内容去执行,这是一种误解,其实中国的公证制度是由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有以下四种效力:1、证据效力;2、执行效力;3、法律效力;4、域外效力。其中公证书的执行效力,是指它的强制执行力,目前仅限于认为无异议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并非所有文书。
我回答第一问题:首先要看签合同时:受益人A和B受益比例分别是多少以及受益顺序如何!如果是各为50%那就受益顺序一定都是第一的,那么受益人若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可以变更为其他人!
2、以死亡为给付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在未改变保险合同的前提下,能否通过遗嘱改变受益人?如果遗嘱经过公证呢?直接做个保全,在保险公司办一个受益人变更手续。
1、以死亡为给付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A和B,受益人B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如何给付?是由受益人A全部取得,还是由受益人A取得一半,然后另一半按法定继承? 2、以死亡为给付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在未改变保险合同的前提下,能否通过遗嘱改变受益人?如果遗嘱经过公证呢? FENG: 您好!以上第一问,受益人有两种确定方法:1.A为第一受益人,B为第二受益人,都是100%的受益份额,当“受益人B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自然还是由受益人A全部取得。2.A和B同为第一受益人,例如收益份额各为50%,刚才的问题就是“由受益人A取得一半,然后另一半按法定继承”。以上第二问,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承担保险责任,发生死亡理赔时是向合同约定的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