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巨灾保险]政策性巨灾保险

汶川大地震给灾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截至6月4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8万件。慕尼黑再保称,汶川地震导致保险公司的总理赔额预计在33亿元人民币到108亿元人民币之间。尽管如此,因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过低的原因,保险机制在此次地震灾害中仍然无法真正发挥转移风险、均摊损失的作用。建立制度化的政策性巨灾保险机制,通过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共同作用,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应该成为汶川大地震带来的制度变迁方向之一。 市场、政府联手应对巨灾风险  从保险业角度,地震、海啸、飓风等巨大自然灾害的特点在于:一是灾害危及程度深,而且受灾体受灾后几乎没有财产剩余。这点不同于其他财产,比如盗窃险,保险公司通过赔付后,可以取得被保险物品的代位追偿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损失。二是灾害范围上基本相同,时间集中,人群相对集中。这一特点导致了风险无法进行时间、空间、人群上的分散。而任何保险得以运行的内在机制就是通过风险在时间、空间、众人三个途径的分散去减少少数遭受风险侵害者的损失。  上述特点使得纯粹商业化的运作是无效的,必须建立政策性巨灾保险机制,通过市场手段、行政手段的结合,共同应对巨灾风险。  所谓的政策性巨灾保险是国家为减缓巨大自然灾害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冲击,而实行一定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的保险险种。  政策性巨灾保险的主要特点是相对于商业保险而言的,从保险目的上说,表现为政府政策的实施贯彻;从保险范围上说,表现为全面性;从保险形式上说,表现为强制性方式;从保险费的赔偿上,表现为固定金额的特点。  目前在我国的商业性保险条款都把巨灾风险列为除外责任条款,我国的巨灾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因此,尽快建立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政策性巨灾保险,实现政府与市场的风险共担便有了紧迫的现实意义:  第一,可以变巨灾后政府的无限责任为政府、社会、企业与公民及国际社会对巨灾风险的协同分担,从而大大强化社会各方的风险准备意识;第二,可以变巨灾后的临时救灾资金筹措为年年经常性的巨灾保险基金的积累,有效减缓多年一遇的偶发性巨灾对其发生年度的财政及经济的巨大冲击;第三,可以变巨灾后的差额救济及补偿为足额救济、补偿与保障,大大提高巨灾后的恢复效率、能力与水平。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5条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因此,现在的问题已经不是要不要建立的问题,而是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从而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及机制的问题。  各级政府应成为巨灾保险的主要参与者  保险公司不愿介入巨灾保险领域,并且地震、洪水过后的应急和灾后重建的外部性很强,在某些方面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根据我国国情,各级政府应该成为保险的主要参与者,为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和制度支持。  建立政策性巨灾保险法律体系  国家应制定巨灾保险的相关法律政策,为巨灾保险的实施、开展提供法律政策依据。法律法规需包含以下内容:明确规定保险形式——国家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辅;规定政府每年的财力投入额度;规定政策性保险的对象;明晰保费收取方式和使用渠道;确定赔付标准、赔付方式;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监管方式、巨灾再保险等等。

***an / 2010-09-13发起 话题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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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增加政策行的保险!!!!!

Alvlle-wei2011-04-18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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