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各用人单位就业的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3%,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劳动者个人缴纳1%。 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此发出《关于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的通知》。据了解,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市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实行城乡无差别劳动保障制度而采取的一项新举措。《通知》首次明确,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农村劳动者失业后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 其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村劳动者,其失业保险待遇将分段计算。在《通知》施行前,失业保险待遇按《市政府办理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失业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农村劳动者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通知》施行后,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分段计算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累积不超过24个月,并实行失业保险金优先生活补助费计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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