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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与路径

发布日期: 2012.03.05

导读: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过窄并且难以扩大,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比较低,失业保险统筹水平低,影响了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和支出结构不合理,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新失业群体挑战。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失业保障的目标模式,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建立失业补偿账户制度,将失业保障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覆盖面过窄并且难以扩大。2003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大约占非农就业人员的27.4%和城镇就业人员的40.5%,接近3/4的非农就业人员和60%的城镇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失业保险。2004年,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增加了211万人,但没有改变失业保险制度覆盖面小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其扩大覆盖面的难度相当大。目前,在正规部门就业的城镇职工除公务员外,基本上已经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之内,扩展覆盖面的空间已经很小。而就非正规就业部门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纳入失业保险的难度相当大。其主要原因是灵活就业人员缺乏稳定的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其收入低、就业关系不稳定的特点。

2、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比较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际受益率远远低于登记失业人员的受益率。2003年享受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741.6万人,但不到实际失业人员总数的1/2。另一方面,受失业保险基金数量限制和失业人员规模的影响,我国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偿的总体水平不高。2003年,失业保险替代率大约只相当于在职人员的1/8。在很多城市,失业保险水平只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失业保险统筹水平低,影响了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1999年开始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以城市为单元各自为政的失业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地区之间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社会保障壁垒”,更不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和缩小地区差距。

4、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和支出结构不合理。我国按照岗位档案工资而非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导致相当数额的失业保险费流失。据初步估算,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实际到位率不足60%。目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重,非国有企业参保不足。截至2003年上半年,全国历年累计欠费达102.2亿元。另一方面,现行体制下还积累了过多的失业保险基金节余,限制了失业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

5、现行失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新失业群体挑战。我国以国有、集体单位职工为主体、以户籍制度为边界、以正规就业岗位和稳定劳动关系为基轴建立起来的失业保险制度,已难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急剧增多、城市化迅速扩大、流动就业居高不下和青年人失业日益严重的现实。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主要是基本养老保险(大约为1400多万人)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约为400多万人)等险种,对参加失业保险不积极;而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难以参加失业保险。另外,青年失业现象也对以补助生活费为主的失业保险制度形成了挑战。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过于偏重于失业人员的生活救济,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明显弱化,对青年人失业问题的考虑不足。

完善失业保险、健全失业保障的思考与建议。

1、进一步明确我国失业保障的目标模式。在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失业保障问题上,理论界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用失业救助或社会救助计划取代失业保险计划。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没必要、也没有条件搞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比较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满足失业救助的需要。我们认为,完全推倒重来既不现实,也不必要。建议把失业保险与失业补偿账户的并行模式,作为我国近期完善失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

2、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一是要完善失业保险的有关统计数据,根据参保类型确定合理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确保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适当调整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使雇主与雇员各承担50%的缴款。三是要大力提高失业保险的覆盖质量,确保失业保险费收缴率问题。四是适当缩短领取时限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

3、失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问题。建议将失业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相连接。对于那些接近退休年龄的长期失业者,需要建立一种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可以根据工龄、年龄及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状况,适当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或者提前退休,但其退休待遇将适当降低,以鼓励其回归劳动力市场。对于日益严重的青年失业问题,应将部分失业保险金用于青年失业者的失业培训支出。对于外来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补偿问题,建议在一定时期内建立一次性的失业补偿制度。

4、建立失业补偿账户制度。为了解决失业保险制度难以覆盖新失业群体的难题,应为城镇非正规就业人员设计一套新型的失业保障制度。其主要参加人群是具有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凡是参加失业补偿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降低缴费率(如参保标准可为正规就业人员参保标准的50%);雇主及雇员的所缴费用全部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失业补偿账户的具体框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5、将失业保障与促进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把失业保险、失业补偿与促进再就业密切结合起来。一是大力开发人力资源,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部门分割与身份分割,形成一个更加整合的劳动力市场,更有效地配置劳动力资源。二是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教育和培训体制,克服和解决日益突出的青年人失业问题。三是加大积极就业政策的力度,不断提高失业者的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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