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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险

北京市保险协会多举措推进资质分类考试工作
自从北京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分类考试后,保险行业协会对此一直高度重视。据推测今年二季度资质分类考试报名人数将迎来新高,对此,北京协会考务工作小组将积极部署考务方案,保证每场资质分类考试顺利进行。
栏目:保险监管动态
北京市商业健康险与社保对接:社保系统庞杂成难题
据悉,北京市商业健康险与社保系统的对接有望最早于2014年年底实现,保证被保险人的理赔效率将大大提高,但社保系统庞杂成对接难题,具体情况请继续阅读本文。
栏目:保险知识汇总
北京车险理赔网已开通
n)正式开通。北京地区的车险客户登录该网站,输入车辆号牌号码和发动机号,或输入保单号码,即可查询到向上追溯一年的车辆理赔记录,包括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赔偿金额、承保公司及客服电话等内容。如对赔案信息有疑义,客户可拨打保险公司或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电话进...
栏目:险种专栏
北京可网上验证意外险信息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建设北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平台将上线运行。
栏目:保险监管动态
北京车险费率浮动相关规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已将建立2012年以后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机制问题提上日程。根据北京保监局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将在网站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栏目:保险工具
2011北京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出台
费率档次由往年的只根据前一年的出险状况来制订更改到依据所有历史记录来制订。由于当前的出险数据只有两年,所以2011年保费是根据2009和2010年来制订。2009年若没有理赔记录,2010年可以享受15%的优惠。如果2010年出现了前述性质的理赔记录,根据今年初的方案,在2011...
栏目:保险工具
北京地区人均保险消费位居全国各地之首
近段时间以来,根据去年的数据显示,北京地区的人均保费消费额超过全国其他的地区,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数量以及行业资产总额,均居全国首位。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栏目:保险行业
北京车险费率:引入赔款金额调整系数
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保险行业制定了车险费率浮动方案,其中“不升不降”引人注目。
栏目:险种专栏
2015年4月17日保险业春季岗前培训班在北京开课
4月17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举办“2015年春季保险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班”,来自18家产寿险公司的295名新入职员工参加培训。该培训旨在依托行业优质培训资源,针对多数财险公司和中小规模寿险公司新上岗员工入职时间分散、单独培训成本较高的实际情况而开展的,自2013年以来,协会共举办6期岗前培训,累计培训1000余人。
栏目:保险行业
北京地区建立车险理赔时效测评公布制度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北京车险理赔时效测评制度的建立将有三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帮助消费者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时效,方便消费者做出合理的投保选择;二是促进北京保险行业努力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形象;三是促进保险公司转变经营观念,更加注重...
栏目:保险知识汇总
浮动费率方案实施 投保北京网上车险选平安
问:商业车险改革北京费率浮动方案和以前相比不同 答: 答:你要和客服确认下,你选择的行驶城市是保单投保行驶范围保险还是只是他们自己对车主作息的调查。 如果是指定行驶范围附加险,那你在烟台出险要承担10%的绝对免赔。<br />问:问下,目前北京车险的费率实行的什么浮动标准呀? 答:北京拟出台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方案 全国尚属首次<br />
栏目:险种专栏
北京车险费率浮动出新规,引入赔款金额调整系数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2011年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发布会21日在京召开,“不升不降”引人注目。  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促进首都道路畅通,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今年1月1日实施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该《方案》规定的...
栏目:保险工具
厦门保监局调研北京个险渠道管理工作 相关领导召开座谈会
4月21日,厦门保监局中介处副处长何凯浩、杨坚与厦门保险行业协会李丽华秘书长一行到北京调研个险渠道管理工作。北京保监局中介处崔振海处长、协会陈志强常务副会长、陆秀萍副秘书长表示欢迎并就相关工作进行座谈。陈志强常务副会长谈到,北京协会通过行业自律方式,有序推进了北京营销员资质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   
栏目:保险行业
保险销售要翻身 持证上岗表真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志强表示,自2015年7月1日起,凡是未取得销售资质的人员,将禁止销售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和变额年金保险产品……
栏目:险种专栏
文化仪式纵观保险历史展望未来成为新目标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
栏目:保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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