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存在的四种心理
发布日期: 2012.03.02
导读:本文中为读者详细讲解了在购买保险时不应该存在的四种心理。详情见下文。
现在的社会发展很快,保险业的繁荣也是顺其自然的事情,从另一方面也凸显了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意识在增强,但是保险也是特殊的商品,在购买保险时如果出现以下几种心理难免会对保险产生一种误解。
1、侥幸心理
少数消费者在参加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到期后,看到投保后没出事,自己也没有从中获得经济收益,就觉得“吃亏”、“不上算”,产生了今后出事恐怕也轮不着自己的侥幸心理,因而不再续保。而保险业恰恰是承保那万一发生的灾害事故的,这万分之一的风险对于个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地损失,千万大意不得。津门曾有一座老式楼房失火,8人在火灾中受伤,其中只有一人投保了意外险,得到了保险公司及时补偿,更多的人则是事前想到过投保,均因侥幸心理而放弃,遭灾后不能获得赔偿,众人对此追悔万分。
2、从众心理
投保时看别人,随大流,人家投什么险种自己就保什么险种,人家选择多少保额自己就选择多少保额,认为一旦有事大家可以利益均等,找到一种心理平衡。购买保险从众一样不可取,因为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比如家中经济收入怎样,财产价值多少,工作环境如何,身体状况怎样,加上个人对理财方式的认同等,这些情况有很大差别,以他人为样板来决定自己投保,往往是该保的没保、该保足的没保足,如此就失去了保险的意义。最好的办法是到保险公司咨询一下,让对方从专业角度进行设计,既符合个人要求,又能规避风险,寻求经济保障和生活保障,也给自己省了不少的心。
3、获利心理
投保后最大利益就是使自己产生一种安全感,将日后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解除自身后顾之忧,决不是投保就可以产生高于保费数百倍的利益,毕竟不发生灾害事故才是投保人的共同心愿。但确有个别人投保就想得到一笔数目可观的赔款,为此甚至不惜弄虚作假,铤而走险,制造事故,骗取赔款,结果不仅没有得到赔款,却因触犯法律受到严厉制裁,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退一步讲,保险是一种安全投资,换回的是温馨与安宁。倘若明白了这一点,才会在投保时多一分冷静,少一些浮躁。
4、盲目心理
购买保险须有的放矢,不能凭脑瓜一热,“扔进篮中就是菜。”比如现在逐步升温的健康保险,对于竞争压力增大、工作负担增加、身体承受风险的许多人来说确有投保必要,使个人的健康得到风险保障。但前提必须是看清条款责任范围,明白健康险种和一般人身险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哪些状况可以投保,哪些状况属于除外责任。还有关于日后万一出险怎样获得人身给付的相关规定要求,均是以后索赔的关键之处,盲目投保必然影响自身利益。
总的来说,购买保险要对自己的情况准确估计,不能想当然,随随便便的去购买保险就更不能了,保险只是保险,不能算上投资,如果想通过保险发家,还是仔细掂量为好,毕竟保险很大的赔额发生时是以身故为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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