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促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9月后招人须见证享社保
发布日期: 2012.03.05
导读:7月后招的历届毕业生、新疆籍员工、9月后招的应届毕业生,所招人员必须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方能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近日,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对促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明确。
关于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通知指出,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企业新招用历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已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可以在就业状态下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机构指定的社区劳动保障站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从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但7月1日后,企业招用的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必须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方能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同样,1月至6月底,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员工的,可以在就业状态下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机构指定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从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7月1日之后,企业招用的新疆籍劳动者就业,必须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方能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月至8月底,企业招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可以在提供大中专毕业证后的就业状态下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必须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获取毕业证书之月起开始享受社保补贴政策。9月1日之后,企业招用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必须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方能按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此外,对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雇工在7人以下的纳入到灵活就业认定范围,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7人以上的按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符合灵活就业认定范围的个体工商户不做经营范围限定,其他灵活就业方式仍暂限定在社区从事便民利民的范围。
面对于社区就业援助金,通知要求,就业困难人员需在从事微利项目及实现灵活就业6个月内,申请社区就业援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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