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就业安排需慎重
发布日期: 2012.05.02
导读:大家都知道,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特别是宪法赋予的人人平等权利也越来越得到体现,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劳动者与业主,或者说劳方与资方,两者之间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平等,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得其在工资水平、劳动环境、工作赔偿等权利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业主欠薪、民工讨薪而发生的恶性事件时有所闻。
《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今天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再次审议,为了充分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作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超过3次拒不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者,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9月28日南海网)
无故拒绝就业安排和相关培训者,取消其失业保障的享受资格,这样的限制性规定,对于完善失业、就业保障机制,促进制度公平,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也很有必要。不过,笔者觉得,推行这一新规,宜慎之又慎,避免带来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特别是长期以来,劳动者工资水平普遍偏低,而在强势的业主面前又没有话语权,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工会、劳动部门开始尝试推进员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些地方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拒绝安排工作即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极容易使得原本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在工资协商、谈判权利方面陷入更加被动的境地,不得不接受过低的薪资待遇。
因此,要推行好这一新政,就必须设定好附加条件,比如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政府指导的最低标准,安排的工作必须是劳动者力所能及,具有必要的劳动保障措施,等等,尽可能避免造成对弱势劳动者的误伤,反而损害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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