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三点:
(1)普遍性
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它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所以,在确定范围的时候,参保单位应该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员工职业应该不分城镇还是农村户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强制性
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互济性
失业保险的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有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它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会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都并入失业保险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便发挥失业保险的互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