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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单位职工也参加了工伤险

发布日期: 2012.05.23

导读:工伤保险现在时很多职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应该要缴纳工伤保险的人包括哪些那?他们不仅仅是指那些私人企业的员工,失业单位的员工今年七月七起也将参加工伤保险。

市区将增加工伤参保者两万余人

近日,记者从金华市社保处了解到,金华市《关于贯彻浙江省劳动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出台,并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市社保处副主任朱远航介绍,该实施意见执行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金华市区将增加两万多的工伤参保人员。

事业单位职工列入工伤参保范围

根据实施意见,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和金华经济开发区)的所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由上级机关下派任职的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缴纳工伤保险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在金华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如果符合实施意见中参保事业单位的规定,也要按规定参加市区的工伤保险。“部属、省属用人单位的养老保险并不在金华参保,而工伤保险则实行属地管理,直接在金华社保处参保。”朱远航说。

从实施意见施行起的30日内(即10月1日前),用人单位要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批准成立文件)等资料到金华市社保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申报人员缴费手续。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限同养老、医疗保险费一致。为方便用人单位参保,市社保处将直接为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已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养老保险,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确定。

工伤保险实行最低0.2%的费率

根据实施意见,用人单位每月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保险费。鉴于金华市区实际情况,用人单位应向市社保处申报全部职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

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工伤保险费暂按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征收,用人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向市社保处办理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等调整申报事项。

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制,浮动办法为:参保缴费单位上年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不到30%(不含30%)的,当年费率按0.2%费率征收;上年收支比例在30%(含30%)以上不到100%(不含100%)的,当年费率上浮100%按0.4%征收;上年收支比例在100%(含100%)以上的,当年费率上浮150%按0.5%征收。结算办法,按自然年度实际发生数浮动。

◎相关提醒:参保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8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其相关待遇支出仍旧由参保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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