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政策法规 宁波市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宁波市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发布日期: 2012.05.22

导读:单位在缴费基数申报前需要将缴费基数申报况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以便接受职工的监督。

从宁波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从2007年4月9日起,新年度企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开始申报了。

据了解,已参加我市市区统筹范围社会保险的企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2006年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月平均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2007年度月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6367元、下限为1274元,其中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273元、下限为750元。另外,按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市区统筹范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7%;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4%调整为20%,并将其今年缴费基数的下限确定为1698元。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携带本单位的《劳动情况》年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发的《200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表》(或软盘)和《单位缴费基数汇总和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及住院医疗保险明细表》,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缴费基数手续。对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该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10%办理结算,对其中超出缴费基数范围时,在不改变参保类型条件下,按缴费的上、下限标准实行封顶或保底。

用人单位在缴费基数申报前,应将缴费基数申报况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职工通报,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单位申报缴费基数不实的,可要求单位予以纠正,也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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