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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转移问题得到解决

发布日期: 2012.03.02

导读:社保的转移问题一直是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的事情,对此出台了相关政策表示,失业保险可实现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标准执行。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我省出台政策,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省内跨统筹地区(即跨地市)转迁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据悉,失业保险可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标准执行。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我省内跨统筹地区(地市)转迁的,其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划转的费用除正在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外,还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迁出地标准执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按1500元和200元标准执行,由迁出地一次性划入迁入地。迁入地经办机构应按当地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迁出地划转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剩余期限待遇的,由迁入地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则并入迁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由我市转迁到省内其他地市的失业保险待遇,除了根据失业人员个人缴费年限而确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以及固定数额的职业介绍和培训补贴外,根据我市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需转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9%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失业金领取月数共同确定。例如某市属企业失业职工,失业前按今年最低基数缴费,按规定可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转迁的失业待遇包括:(1)失业保险金6000元;(2)医疗保险费1517.4元(=缴费基数×医疗比例×月数=1686×9%×10);(3)职业培训补贴1500元;(4)职业介绍补贴200元;合计9217.4元,全部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无需负担。

具体操作过程中,凡户籍在我省其他地市、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参保所在地的劳动就业办公室确定转迁费用数额,办理待遇转迁手续。对于户籍不在我市,但在我市长期居住、年龄较大且个人强烈要求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也可不办理转迁,在我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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