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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哪里办医保?

发布日期: 2012.05.27

导读:目前,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强,许多消费者购买了保险产品。许多消费者购买了失业险,在事业的时候适当保障生活。现在,失业者也可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地方办理医保。

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新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医保不用个人交钱,但是失业人员如何免费享受医保呢?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具体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在哪里领保险金就在哪办医保,该政策已于7月1日正式生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实施意见规定,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均由发放其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医保续接或参保手续。工作期间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留在失业保险参保地继续寻找工作的,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医保续接或参保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各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统筹金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按各统筹地的规定办理。

当然,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至领取失业保险金前的医保缴费,由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由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缴费。

新政策已于7月1日生效

失业保险关系转至省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后,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往转入地。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转迁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转,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清理,并依法办理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续接参保手续且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和待遇标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该通知已于7月1日起执行,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保缴费补助、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7月份已经领取医疗补助的失业人员,应从其下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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