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启动城镇居民医保
发布日期: 2012.05.22
导读:西安市出台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接续要补缴费用,就业后可转为职工医保,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
本月参保次月即可享受
《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今后,将按年度连续缴费,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缴费期,从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
新生儿、完成撤村转居的被征地农民和新转入西安市城镇户籍的各类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即时参保并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后接续要补缴费用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个人还应全额补缴《办法》施行之日起至参保时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均不予补助,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
参保后中断缴费在6个月内的,办理接续手续时,个人全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补缴医疗保险费部分均不予补助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在6个月以上的,除按上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外,待遇享受设置6个月等待期。未参保、中断缴费期间和等待期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就业后可转为职工医保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年龄段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从业后转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水平进行折抵。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人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须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终结后,根据自愿原则作为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院不同报销比例不同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确定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医院级别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额控制的办法。
起付标准最低为250元
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50元;一级医院35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承担60%。
2.少年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镇非从业居民相应标准提高5%执行。
两种门诊大病费用可报销
据介绍,门诊大病包括: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和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门诊治疗慢性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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