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 保险学堂 保险知识汇总 保险政策法规 江西:四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江西:四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发布日期: 2012.05.26

导读:江西省民政厅称,四类对象已被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城乡低保边缘户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可用住院发票复印件。

今后,我省医疗救助范围将再新增四类对象。5日,记者从江西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将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和不同救助需求,积极开展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大病救助和关怀救助。

新增四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

按照要求,在做好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将重点优抚对象、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1953年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和14类参战退役人员(“新增四类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低保边缘户享大病医疗救助

按照规定,对于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20%以内的“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身患规定的12种重大疾病,治疗费用大且个人负担过重,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调查核实后,可实施一次性的大病医疗救助。“低保边缘户”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一般控制在本地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10%以内。

所有城乡救助对象病情处于晚期,医治无效,拒绝到医院接受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批准后,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申请医疗救助可用住院发票复印件

与此前不同的是,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原则上应提供住院发票等原始凭证。但因救助对象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其住院医疗发票或相关凭证原件需要在保险部门报销医药费,在申请医疗救助无原始凭证时,可使用原始凭证复印件,但复印件上必须由原件存档单位注明原件存档地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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