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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欠缴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将被按日加收滞纳金

发布日期: 2012.02.23

导读:今年7月起,北京市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全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下月起,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被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额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万分之五计算。

按照7月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北京市近日印发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年7月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全市社保基金管理部门将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据介绍,由于北京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征缴模式,所以欠缴起始之日的计算应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如果用人单位欠缴了今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而7月社会保险费的正常收款月应为8月,所以欠缴的起始之日以9月1日为界。对于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暂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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