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身祖父车轮下获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 2012.04.27
导读:被祖父倒车时不慎压死,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认为祖父属无证驾驶,其依法应不予赔偿。依法规定,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需赔偿。
广东肇庆鼎湖区一男子邓某键被祖父倒车时不慎压死,引发某保险公司拒赔纠纷,鼎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该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鼎湖区法院20日表示,日前经肇庆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8月,祖父邓某昌在倒车时不慎将孙子邓某键压死,事后邓某昌与儿子邓某兴、儿媳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同时,邓某昌就本案的交强险赔偿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
邓某兴夫妇向鼎湖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并表示放弃追究父亲的赔偿责任。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提出拒赔意见:认为死者父母放弃追究邓某昌赔偿责任则是放弃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邓某昌驾驶的车辆与其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属无证驾驶,其依法应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设置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其基本原则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法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的,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次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不存在其免责的法定事由。
法院认为,死者父母提出放弃追究邓某昌的赔偿责任,或在事故中邓某昌持有的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相符,不影响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故驳回保险公司上诉,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者父母损失113008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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