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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寿险赔付款增至10万元

发布日期: 2011.10.17

导读: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保监会在《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由5万增至10万,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消费水平增长迅速。另一方面,为保护未成年人,新规定更加严格。

从4月1日起,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将遵守保监会在去年11月颁布的“10万元”限购令。限额从原先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由于此次将对各种相关保险产品保额实行“加总”管理,原先保单中常见的“特别约定”也不再允许附加,因而新规定比以前更加严格。

5万限额涨至10万

保监会在去年11月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相关的每一份保险合同,《通知》规定有两项可以不计算在限额之中。第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第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即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据悉,此前保监会对该限额的规定是5万元,只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4个试点城市执行的是10万元限额。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消费水平逐渐提高,现在全国统一提高至10万元。业内人士表示,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额进行限制,是为降低父母为获得子女死亡保险金而为其投保并对子女进行伤害的道德风险,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限额实行“加总”管理

此次《通知》特别强调了“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及“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的概念。就是说,新规定的10万元限额,并不是针对单一保险产品的限额,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父母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购买的所有相关保单及不同保险公司中所有相关保单的总保额的限制。

按照《通知》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寿险公司人士表示:“如果以后在理赔中发现有市民可能为其未成年子女超额投保的问题,有关的几家保险公司会联手进行调查,到时可能会采取在10万元限额内几家公司协议赔付的措施。”

不许附加“特别约定”

以往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而家长也为了孩子能获得更多保障,会采取一种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的变通方式。

如果家长投保的少儿险在孩子年满18周岁时就终止了,这款保险产品的保额就要遵守保监会规定的保额限制,以前是5万元,现在是10万元。

但如果家长想要给孩子投保的是终身寿险产品,也就是保险保障在孩子年满18周岁以后依然有效,保险公司就可能会在终身寿险产品条款中增加一个“特别约定”,即保险产品本身保额没有限制,但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时就身故,死亡赔偿限额要遵守以往5万元的规定;如果孩子在成年以后身故,就可以按照实际保额赔偿。这种办法在4月1日以后就不再行得通了。因为《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保险公司人士同时表示,10万元的保额限制并非针对的是所有少儿险的保额总和,而是只针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险种。比如一款重疾险产品,保障范围不包括身故责任,其保额就不受新规定的限制。如果家长认为在孩子未成年时购买的寿险产品保障不足,可以在孩子成年以后再购买新的险种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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