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
发布日期: 2012.03.31
导读:自2003年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的步伐加快,资金运用取得一定成效。风险的管控有保险公司内控和监管机构监管两道防线。
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立健全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建立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司评估考核和风险预警体系来加强风险管控;监管机构应为保险资金运用营造好的法制环境,划定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按投资比例和资产负债匹配进行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内控和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手段。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状况
《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为拓宽投资渠道留有空间。自2003年以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步伐加快,特别是自2004年下半年,先后放开了五扇大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在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保险资金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可向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等。目前,保险资金在货币、债券、基金、股票、外汇市场上已有所作为。截至2004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1250亿元。其中保险公司购买国债2652亿元,占国债发行量的7%;金融债1157亿元,占8%;企业债688亿元,占发行余额近一半;持有的银行次级债占总量的30%以上;持有证券投资基金575亿元,成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
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风险的管控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二是委托专业机构运作;三是在保险公司内设资金运用部门。不论是采用哪种模式,保险公司都是资金运用的决策者和风险承担者,也是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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