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新规定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新规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3〕254号)精神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要求,按照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西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通知》(宁公管委〔2013〕5号)精神,结合实际,就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房款的情况下,经本人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父母、子女”)同意后,可以申请提取父母、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所需要件:1、加盖父母、子女单位公章的《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2、提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购房资料;3、提供本人及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非同一户口的提供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亲属证明;5、父母、子女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供同意提取的公证书;6、不在本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需提供所在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公积金缴存明细。
二、职工本人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的,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一年累计提取一次。
所需要件:1、加盖职工所在单位公章的《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2、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认的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3、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的原件、复印件;4、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及本人银行账号。
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要件外,还需要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若尚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