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贷款程序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6个月) 以上,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含6个月) 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二)有固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家庭收入按下列方式计算:
1、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中心”认可的家庭收入为夫妻双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
2、借款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贷款,配偶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只认可借款人的收入;
3、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可以只提供收入证明并用来计算家庭收入;
(三)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质押;
(四)具有符合条件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购房首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拥有相当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返迁房为购房差额款)30%(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40%)以上的款项,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
2、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还清后才能再次申请),首期付款比例须不低于全部价款的40%(二手房和“以贷还贷”为50%);第三次(含)以上申请的,与上一次购房贷款的时间间隔不低于5年,首付比例及其它要求则与第二次相同;
3、返迁房的原有住房如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还清后购买返迁房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视为第一次购房来要求贷款条件;
(六)与我市达成合作协议的其他设区市中符合上述条件的
在职职工;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秦皇岛住房公积金查询】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到“中心”或“县管理部”填写《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书;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借款人的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
(七)购买普通自住住宅和公寓的借款人,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历史还款明细,“以贷还贷”业务也应提供历史还款明细;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中心”或“县管理部”收到符合要求的借款申请资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
“中心”或“县管理部”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不准予贷款的,应说明理由;
购房职工已付清全部房款的,“中心”或“县管理部”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有不良还款记录或不具备还款条件的,“中心”或“县管理部”有权拒绝为其贷款。
借款人借款资料全部审查合格后,由受托银行办理具体贷款手续,“中心”或“县管理部”应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转到受托银行。
其中新房贷款应由“中心”代办房产证及抵押,贷款时应交纳办理房产证及抵押的相关费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多退少补。该费用从“中心”代收之日起至办理房产证时止,按相关政策为借款人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