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讯: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河北省相关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我市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河北省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我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财政供养单位缴存比例由14%下调为1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等参照执行,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按规定,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同,目前,各单位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正在逐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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