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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大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5-06-12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我的户口是大理的,在昆明购买了住房公积金,想回... <p></p>答:在一般情况下,银行是不会发放异地贷款的,尤其对个人的异地住房贷款更不会发放。您只能在大理当地找银行贷款,房子买到后,可到昆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br />问: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给可以贷款买二手房 <p></p>答:可以,只要想购买的楼盘又在公积金中心备案,即可使用。<br />问:南省大理市大理古城农村自建房能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p></p>答:可以的,现在公积金购房或是自建房都可以。不过具体你还是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问问。也可以让你老婆问问单位财务即可。<br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文要求,经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第三届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同意部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

认定依据为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并执行首套房的贷款利率。

认定依据为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出具的原贷款结清证明、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对拥有1套住房并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

认定依据为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出具的原贷款余额情况、商品房购销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发票,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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