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我市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照2014年8月2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达市府发〔2014〕21号)规定,全市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250元。如市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新的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根据达州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189元。按照《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市职工2015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9567元。
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执行。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帖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认真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提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严格落实“控高提低”缴存原则,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
五、凡今年已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从2016年1月起开始执行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凡未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缴存基数上、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