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进行归集。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按月缴纳占其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二是按“专项使用,安全增值”的原则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主要是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发生符合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提取情形后,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提取证明材料,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建)房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三是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我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以及缴存、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贷款、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银行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