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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

2015-10-19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2014厦门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 答: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br />问:厦门2015公积金提取条件 答:厦门可提公积金改造预制板房:试行2年 父母子女共用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公积金进行预制板房改造,不但切实可行,手续还不复杂。记者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知,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更加便利,同时新增提取公积金进行预制...<br />

厦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年 度

缴存比例

计缴基数

其他规定

相关文件

1992.5.1~1995.7.31

5%

1991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月缴纳额低于5元的按5元缴纳,5元以上的见分进角。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府[1992]综080号)、《厦门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1995.8.1~1997.5.31

5%

1993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1)从96年元月起每年按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调整一次。(2)月缴纳额最低下限15元,最高上限7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厦府[1995]综140号)

1997.6.1~1998.6.30

个人6%,单位5%

1996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月缴纳额个人最低下限24元,最高上限120元;单位最低下限20元,最高上限10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7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1997]综094号)、《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字[1997]03号)

1998.7.1~1999.6.30

6%

1997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亏损企业的,单位缴存比例可维持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8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1998]综056号)

1999.7.1~2000.6.30

7%

1998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有条件的单位最高缴存比例为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字[99]08号)

2000.7.1~2001.6.30

8%

1999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2元,不设上限。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2000]06号、厦财综[2000]39号)

2001.7.1~2002.6.30

9%

2000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8元,不设上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53号)

2002.7.1~2003.12.31

9%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8元,不设上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53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004.1.1~6.10

10%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上限为厦门市2002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倍,下限为厦门市2002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480元,执行至2004年6月30日。以后根据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从当年的7月1日起,执行至下年度的6月30日止。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经核准后,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5%。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厦房改[2003]18号)

2004.6~2007.6

10%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不再设定上限(保留下限)。对已执行上限控制的单位,可分别按通知下发当月或今年1月份起,恢复原已核定的计缴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2004]8号)

2007.7~2009.9

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厦房改[2007]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

2009.10~2010.11

5%~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1)2009年10月1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2009年10月1日后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厦房金管[2009]5号)

2010.12~2011.6

5%~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1)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8%~12%范围内确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建立当年可以按照单位和职工均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建立之日起三年内提高到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3)月缴存额上限为3646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4557元。月缴存额下限为90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房金管【2010】2号)、《关于转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厦房金字【2010】46号)

2011.7~2012.6

5%~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1)同上。

(2)同上。

(3)月缴存额上限为4028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03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房金管【2011】2号)

2012.7~2013.6

5%~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1)同上。(2)同上。(3)月缴存额上限为4610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763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房金管【2012】3号)

《关于转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厦房金字【2012】32号)

2013.7~2014.6

5%~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1)同上。(2)同上。(3)月缴存额上限为5252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656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20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厦门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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