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须知一、贴息对象及条件
贴息对象为2006年(含)以后在我市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家庭上一年度的年收入在我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内的购房职工。
贴息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时住房公积金缴交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年。
(三)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余额。
二、贴息金额
贴息金额为申请人上一年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不含罚息)的50%。
三、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9月1日至9月30日。
四、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民政局出具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三)申请人已婚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填写齐全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外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审核。管理中心在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申请贴息对象名单提交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8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贴息对象上年度的贷款利息支出清单提交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对贴息金额进行核实。
(三)核查。管理中心将审核后的申请贴息对象名单提交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购住房是否属于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后,出具核查意见并将材料退回管理中心。
(四)公示。管理中心根据市建设与管理局核查结果,通过报纸和网络将申请贴息对象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资金审核。公示期满,管理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及贴息比例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资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贴息资金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