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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赔付已交保费/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后,保险合同终止。
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赔付最高200%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且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20种),且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关爱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同时,保险合同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保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投保人不幸罹患重疾,保险公司给付的这笔钱就是专门用于治疗和康复期修养的。只要一确诊罹患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并不需要先垫付医疗费用治病,这样能减轻被保险人医疗支出负担。
重疾险适合大多数人,社保、医保支付的只能保证基本生活,对治疗重大疾病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重疾险才能成为真正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