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讯: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65号)要求,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应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因此,从2016年1月起,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编制内人员应按2015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请各单位工资专员及时统计出单位编内人员201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在发放2016年1月工资时,从个人的工资中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征缴工作开展前,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仍暂扣在单位的基本账户中,待全省信息系统上线应用后统一进行补缴。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仍按当月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
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核算注意事项
一、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构成
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单位编内人员2016年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包括:本人2015年度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区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警衔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编内人员2016年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包括:本人2015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区津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二、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上下限及比例
按以上缴费基数构成项目核定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2648元/月)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529.6元/月)的,按全省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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