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的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从2016年起继续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中央财政按现行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负担70元,如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继续调整,则按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鼓励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二、从2016年1月起,各地要按提高后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社保知识】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2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受乡(镇)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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