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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2016-05-20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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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p></p>答:好像养老保险是制度,不是法.国务院是有权制定制度的,因此,合法的.<br />问:哪些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 <p></p>答:据我所知,辽宁省已经公布了方案。<br />问:如何解读《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p></p>答: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不用缴纳养老保险金,退休后可领取退休金。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需要参保缴纳养老保险金,退休时,跟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样,按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总额计发退休金。<br />

5月20日讯:5月18日从武汉市政府获悉,《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已于日前下发,这意味着武汉市养老金并轨改革已经启动,实施方案也同步出炉。此次养老金并轨改革由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确保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按期顺利进行。

哪些单位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2015年年底,湖北省专题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根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稳妥推进。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全部参加。

改革后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何计算?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同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政策,即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基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使用?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确认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中人”可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和全省改革相同,武汉市的改革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即,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用新制度计算养老待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根据缴费年限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纳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代缴。

变动工作单位时,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资金可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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